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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设定依据
办理材料
企业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电子版或者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电子版。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登录标准信息平台网址:
www.cpbz.gov.cn
申请条件
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在其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公开销售之前,将产品和服务执行的标准于发布后30日内,在全国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声明公开。
联系电话
0971-7171664
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
自我声明公开
电话:0551-62902582,
18949895706,
18949895705
邮
箱:zlsd1840@qq.co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皖ICP备190248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