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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
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
2.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3.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
但是,有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人的立项申请,还须经所在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4.
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或直接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准的情况,标准的主要内容要完成时限,其他有关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情况。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申报
6.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凭用户名和口令,登录"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
5.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方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电话:0551-62902582,
18949895706,
18949895705
邮
箱:zlsd1840@qq.co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皖ICP备190248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