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 2.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3.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但是,有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人的立项申请,还须经所在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4.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接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准的情况,标准的主要内容要完成时限,其他有关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情况。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申报 6.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凭用户名和口令,登录"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 5.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报送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方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试点单位可以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及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区域)。 2、试点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对其他行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3、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的支柱产业,在地方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例,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 4、试点申请由服务性组织/区域自愿提出,填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见附件2)、实施方案,并经试点承担单位、保证单位、参加单位及管理单位盖章后上报。 试点的条件、申请与受理 6、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发展和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并汇总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下达 5、试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受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