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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

 一、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申请:

  (一)申请确认的企业向所在市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国家标准委《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细则(试行)》附表1);

  2、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文件(见GB/T19273-2003表A.3);

  3、企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标准明细表、统计表及体系表编制说明);

  4、近一年内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图和有关标准化管理文件;

  (二)市质监局应组织2名以上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申请A和AA级别确认的企业,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确认。申请AAA和AAAA级别确认的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对确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要求后组织确认。

  二、确认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试行)》组织进行。确认工作专家组成员应为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专家应是未参与该企业咨询服务的)。

  三、若确认结果低于企业申请等级,以实际确认等级为最终结果;若确认结果高于企业申请等级,以企业申请等级为最终结果。

  四、通过确认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工作中提出的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确认单位。确认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符合要求的由省质监局颁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五、市质监局应将负责确认企业的以下材料报送省质监局备案:

  (一)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二)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三)确认报告; (四)确认评分表;(五)不合格项报告及整改报告;(六)近一年内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省质监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六、省质监局定期公布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结果,并根据国家标准委《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七、“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我评价,不断改进、完善标准体系,并将自我评价结果报县(市、区)质监局。

  八、“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有效期内,市质监局每年应组织对本地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抽查,并形成抽查报告报省质监局。

  九、 省质监局每年组织对全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进行抽查。

  十、 对年度抽查中发现的标准体系系统性失效的企业,由市质监局上报省质监局撤销其“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十一、 企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向市质监局提出重新确认申请,由原负责确认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组织进行确认。

  十二、 已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企业,可根据标准化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申请更高级别的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凡申请更高级别确认的,一般应为获得现级别一年以上。确认工作按以上步骤进行。


    附件: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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